申请人: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67263号“山楂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第8236177号“山楂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特性,完全区别于引证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尚引证了第8266780号“山楂树调品”商标、第8692717号“山楂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截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已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程序中依法撤销引证商标一在“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该裁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茶;糕点”等商品与三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叶代用品;糕点”等商品为相同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上相近,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