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钱一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68488号“寻硒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中虽包含“硒”字,具有一定的暗示性,但其并非属于仅仅直接描述商品的某种特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缺乏显著特征。二、与本案类似商标已注册。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显著性进一步突出。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申请人获得的荣誉证书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寻硒坊”中含有“硒”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述在先核准的商标与本案情况不同,申请人所述商标注册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