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楚弗乐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16293号“TRU-FLEX FLEXIBLE METAL HOSE PRODUC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064690号“TRUFL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在我委审理本案期间,申请人未向我委提交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或其他相关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金属管;钢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钢管”等商品为相同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TRU-FLEX”与引证商标英文字母相同,两商标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