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智财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谨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28518号“智财博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477008号“智博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在先案件裁定书、其他商标信息资料复印件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法律研究;诉讼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法律研究”等服务为相同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智财博士”与引证商标“智博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