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三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宇天信(沈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25443号“私人财富PRIVATE W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436453号“私人财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局撤销。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949400号“私人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086869号“私人 S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三、与本案类似商标已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撤销决定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7]第W009312号决定撤销在“资本投资;金融服务;金融管理;金融咨询;金融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刊登于第1563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一现为“经纪;信托;艺术品估价;保险咨询;保险信息”服务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金融贷款”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文部分“私人财富”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中文部分“私人”,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金融贷款”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分期付款的贷款”属于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