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磐安县道地磐药中药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浙江磐谷药源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26174号“万康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7643187号“万康源 WANKANGYUAN”商标、第14788530号“万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呼叫及字形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在相关行业内形成口碑。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茶、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杭州老字号系列丛书扫描件;浙江老字号企业协会简介;杭州老字号相关报道;茶叶购销合同;发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浙江老字号企业协会协会手册;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除引证了引证商标一、二外,尚引证了第7187940号“万康源”商标、第3405129号“万康 WanKang及图”商标、第5799583号“萬康 同治十全 1864及图”商标、第1447625号“万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六)。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未提交在“咖啡、糖、蜂蜜、粥、面条、豆粉、食用淀粉”商品项上的复审申请,故商标局对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委不再评述。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核定使用的茶、茶饮料、植物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都包含“万康”,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