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州成骏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85982号“衣吖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21165号图形商标、第13417796号“金花茶及图”商标、第20636367号图形商标、第1697411号图形商标、第346309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续展,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尚处于驳回复审中,权利未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获得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处地区不同,面临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行业领域有所不同,二者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详情截图;引证商标一至五详细信息截图;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注册,已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及呼叫方面有不同,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帽、服装、婚纱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帽、服装、婚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三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三至五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