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加拿大海洋探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09690号“EuroSt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327127号“欧洲之星”商标、第3638893号“EUROPE 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构成元素及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是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金山词霸》对“Euro”一词的翻译和介绍;《百度百科》对“运载器”一词的解释和介绍;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官网及网络媒体对“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介绍与报道。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船舶转向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可译为“欧洲星”,与引证商标一在含义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