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安御品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峰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90794号“SWISSGI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英文名称“SWISSGIR”与“SWISS”在字母构成、字形、读音等方面区分显著,不易使公众将其与瑞士国名联系,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红十字标志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上明显不同,且申请商标使用在“背包”等商品上,与红十字代表的医疗救助服务相距甚远,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获得一定知名度;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SWISSGIR”,与瑞士国名相近,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且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红十字”标志相似,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