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小径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67061号“小径 X-JING.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333855号“毅敏动漫 X-KING”商标、第17913478号图形商标、第20350383号“WWW.JPJD.COM及图”商标、第16408392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