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葩塔莱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42116号“PAT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拉丁字母组合“PATAR”及图形组成,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11000号图形商标、第16511702号图形商标在拉丁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