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澜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阳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1554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
1、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112148号“伊江丽洲号 LI ZHOU H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647479号“六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委无效宣告裁定,予以维持注册。至本案审理时,两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916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见第1581期《商标公告》)。且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所有人未向我委提出撤销复审申请,商标局的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评审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其次,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表现形式和呼叫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