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省东北一品窖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64681号“山珍肉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中的“山珍肉”是指山里出产的珍贵食品及果肉,“饭”字时饭店通用字,不存在直接表示服务内容和特点。二、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077580号“七彩山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可以作为合法注册商标,故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也是合法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首先,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和呼叫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山珍肉饭”中的“山珍”极易使人们联想到产自于山区,由山民在自然生态环境下,辛勤采集或获取的竹荪、猴头、燕窝等稀有山货,其与“肉饭”往往是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中的原材料,将二者组合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引证商标是否获准注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