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尚朋高科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90602号“TEETE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127307号“Telete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分属不同的商业领域,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三、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和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官网相关页面截屏等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拉丁字母组合“TEETEK”,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部分——拉丁字母组合“Teletek”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属商业领域是否相同,不是判定两商标是否近似所应考虑的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