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尚朋高科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90639号“尚朋高科Shang Peng Gao K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尚朋高科”、对应汉语拼音“Shang Peng Gao Ke”及图形组合而成,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719236号图形商标、第17368557号图形商标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