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戴利民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南方商标专利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230731号“DAVILLE.小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310734号“Xiaole 小乐及图”商标、第7647879号“XIAOLEHUI小乐会及图”商标、第15775985号“小乐宝”商标、第20865640号“小乐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近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近似商品;引证商标四未申请驳回复审,不应作为引证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商标档案;引证商标一至四商标档案。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已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现为无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茶馆、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疗养院、茶馆、幼儿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