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金德亚华体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65961号“爱体育 i360sport.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984274号“爱来体育”商标、第4756260号“爱及图”商标、第1487697号“iSpor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元素及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申请人参加活动情况;申请人微信公众号宣传情况;申请人官网截图。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有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职业介绍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