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动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港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97597号“跑团邦RUNNING B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178745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17981号“renren.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930767号“Best Bod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构成、显著部分、读音、含义、图形设计及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旧版《商标审查标准》中对于商标文字的不规范使用并无明文规定。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是对“跑团邦”的艺术设计,按照一般公众的认知能够对其进行明确识别,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商标构成要素、呼叫方式、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较为明显,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对申请商标进行明确识别,不属于对文字的不规范使用。故,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