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动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港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96795号“跑团邦RUNNING B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旧版《商标审查标准》中对于商标文字的不规范使用并无明文规定。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是对“跑团邦”的艺术设计,按照一般公众的认知能够对其进行明确识别,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评审,我委认为,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对申请商标进行明确识别,不属于对文字的不规范使用。故,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