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佳育
委托代理人:云南第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10887号“家有宝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幼儿园”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申请人的复审服务项目为“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表演(演出);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娱乐服务;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摄影”服务。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部分驳回所引证的第3987248号“家有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准注册的“组织表演(演出);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书籍出版;表演制作;娱乐;安排和组织研讨会;节目制作”服务项目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理由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决定作出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表演(演出);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娱乐服务;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摄影”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
1、商标局在《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中还引证了第4289116号“家有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2、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期至2017年1月13日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
经评审,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幼儿园”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故对商标局关于该部分的驳回决定视为生效。再次,鉴于申请人的复审服务项目为“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表演(演出);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娱乐服务;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摄影”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述服务项目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相类似,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项目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表演(演出);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娱乐服务;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摄影”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幼儿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