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426945号“陆匹狼 Sixwolve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陆匹狼 Sixwolves 14426945

阅读:182459 2018-01-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标展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百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3月27日对第14426945号“陆匹狼 Sixwolve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

  申请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标展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百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3月27日对第14426945号“陆匹狼 Sixwolve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33429号“七匹狼 SEPTWOLV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经宣传使用一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共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人所提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1月19日经商标局异议决定核准其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见第1531期《商标注册公告》)。

  2. 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经转让现在申请人名下。

  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为有效商标。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商标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对比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同时,还应当考虑到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和实际使用之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陆匹狼 Sixwolves”与引证商标“七匹狼 SEPTWOLVES及图”在汉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委均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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