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御木本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097348号“MIKIMOTO 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430745号“MIKIMOTO 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委在撤销复审案件中予以撤销(见第1581期《商标公告》),且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