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69128号“最强兵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网站的原创网络小说,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增强了申请商标本身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725802号“兵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具有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最强兵王》小说的介绍及该小说在创世中文网上的点击量及人气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两者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