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一代鼎才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597841号“一代鼎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782167号“一代人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2017年8月23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7)第W15543号关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582期《商标公告》),且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