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熊谷和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341376号“ATTACHM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7306994号“ATTACHM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我委撤销。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