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珲春金万晟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一品微客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84408号“乾寿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部分驳回所引证的第5169510号“乾寿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现已审结,2017年6月7日商标局决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所作决定已生效。
经评审,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由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