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恒润盈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英泰伦德(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133905号“小虫米子EXQUISITE&ELEGA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是对自己在先商标的延伸保护,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140938号“小虫米子”商标、第9280441号“小虫米子”商标、第13259781号“小虫米子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引证商标一、二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营业执照;
2.申请人商标信息、商标许可协议;
3.引证商标相关材料;
4.申请商标网络店铺、销售情况、消费者评价等使用情况。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我委不予注册复审决定准予注册,至本案审理时止,该决定已生效,其为有效注册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经我委无效宣告裁定予以维持,至本案审理时止,该裁定已生效,其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由商标局决定初步审定在“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服装绶带;婚纱”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在“服装;上衣;鞋;帽”上的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故其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帽”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帽”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帽”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文字“小虫米子”及外文“EXQUISITE&ELEGANCE”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除“帽”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必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帽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