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奇特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翔瓯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93786号“奇特乐QITE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9108818号“AITELI”商标、第20213292号“艾特莱 AITLE及图”商标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