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ELUMEO SE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08668号“ELUME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经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限定为“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限定为“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不属于《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