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皮幼林
委托代理人:深圳众鼎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通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199537号“P&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0641号决定,于2017年03月06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防无线电干扰设备(电子);声纳导航、探测系统;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商标局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注册证书、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被许可人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被许可人“深圳市美安科技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上关于“P&E”商标及产品的宣传信息;
3、2014-2016年度部分出口订单、付款单;
4、2014年7月3日,德国PUV为阿里巴巴外贸平台供应商深圳市美安科技有限公司做的企业认证报告;
5、申请人开展线上交易活动情况;
6、普通消费者登录天猫交易平台搜索情况;
7、部分国内商品交易的合同、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3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传真设备;声纳导航、探测系统”等商品上,注册公告日期为2009年6月28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16年5月16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局于2017年1月22日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人于规定期限内向我委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至本案审理之时,复审商标为有效商标。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本案焦点为申请人在2013年5月16日至2016年5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复审商标注册证书、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被许可人公司营业执照显示,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深圳市美安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上述被许可人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我委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2被许可人官方网站信息显示,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对其“P&E”商标及产品进行了宣传。证据3部分出口订单、付款单显示,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将标识有复审商标的探测器等产品出口销售给尼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并收到对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款项。证据7部分国内商品交易的合同、发票显示,在指定期间,被许可人同北京视美安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三品科技有限公司等签署了关于“P&E”等品牌相关产品的总代理协议,并向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探测器、安防产品”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与之相类似的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防无线电干扰设备(电子);声纳导航、探测系统;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