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闻道园文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桐乡闻道纺织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350979号“闻道园”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01074号决定,于2017年03月06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决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商标局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商标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12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织物”等商品上,注册公告日期为2013年4月21日。
至本案审理之时,复审商标为有效商标。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本案焦点为申请人在2013年4月26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纺织织物”等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及我委提交有效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指定期间在“纺织织物”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