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NEOGEN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80498号“LAB 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243677号“MLAB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网站首页介绍及其翻译、引证商标产品介绍、申请商标部分国家注册证明复印件等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LAB M”与引证商标文字“MLABS”仅一个字母之差,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医学和细菌分析中用的试剂和生长介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或兽医用化学试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