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冯永强
委托代理人:四川睿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02505号“九天酒店pleas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870050号“九天茶馆”商标、第13631569号“九天鸿润轩”商标、第11033846号“乐行乐宿乐行乐宿酒店PLEASUREHOTEL”商标、第7486076号“愉快YuKuai”商标、第15064199号“欢欢记茶餐厅PLEASURETEARESTAURA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已有含“九天”文字的商标获准注册。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九天酒店pleasure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九天茶馆”、与引证商标二“九天鸿润轩”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自助餐厅;饭店;餐馆;寄宿处预订;茶馆;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必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自助餐厅;饭店;餐馆;寄宿处预订;茶馆;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