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布兰登•万斯•麦克斯威尔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91893号“BRANDON MAXWE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是“BRANDON MAXWELL”的真正所有人。商标局引证的第19470313号“BRANDON MAXW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恶意抢注申请商标,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商标购买事宜并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所有人未提出转让申请,申请人未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方面完全相同,故二者应被判为近似商标。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商标的恶意抢注,该项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委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