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雷凤兰
委托代理人:广东源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68430号“沁源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沁源”具有其他含义且该含义强于地名含义,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当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部分商标的商标档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沁源”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有别于地名的含义,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