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铁马冰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溥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06463号“PUSH MUS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760312号“步昇音乐 PUSH SOU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显著识别英文“PUSH”,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商标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剧本编写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表演(演出)、录音棚等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