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大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342172号“友间麻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989874号“友间杂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官网截图及各地分支机构的照片;3、申请人开发的且与申请商标同名的手机游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4、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及相关报道。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显著识别中文“友间”,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进而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光盘(音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CD盘(只读储存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