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迈吉科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45583号“MAGIC BOIL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012360号“MAG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8433号“美吉 MAG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616867号“MAGIC KITCHEN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和国际注册第632747号“MAG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商标的参展合同、广告杂志;2、申请人生产车间、公司门面的照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四,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含显著识别英文“MAGIC”,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申请商标与上述四枚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进而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多功能锅、冷冻设备和装置、热泵、龙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燃气炉灶、电冰箱、锅炉(非机器部件)、淋浴器龙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