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盛伟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66337号“J+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197875号“J'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342349号“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20类第687971号“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二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两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三、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市场占有率证明、广告合同及发票、微信公众号截图、商户入驻协议及发票、所获荣誉、引证商标一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受理书打印件及复印件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1、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商标。2、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见第1565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J+HOME”与引证商标一“J'home及图”、引证商标二“HOME”在文字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非金属台阶(梯子)、镜子(玻璃镜)、竹木工艺品、木、蜡、石膏或塑料艺术品、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家养宠物栖息箱、枕头、木编织百叶窗帘(家具)、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手工具的非金属手柄、镜子(玻璃镜)、竹木工艺品、未加工或半加工角、牙、介制品、家庭宠物箱、非金属窗户附件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家具、非金属筐、非金属钩、枕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