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712934号“安心肿瘤营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安心肿瘤营养 19712934

阅读:19137 2018-0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集德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12934号“安心肿瘤营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075783号“安心 10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325053号“安心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54…

  申请人:上海集德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12934号“安心肿瘤营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075783号“安心 10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325053号“安心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544769号“安心网 ASSURELIN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结构、外观设计等方面区别明显,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我委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宣传及相关知名度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认读部分“安心 ”,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健、饮食营养指导、疗养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头发移植、私人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等服务相同或在服务内容、消费途径、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上述商标并存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9712934号“安心肿瘤营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安心肿瘤营养 1971293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08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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