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妙学巧记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53987号“妙学巧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结合其行业特点精心设计而成,具有较强独创性和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特点,且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存在类似商标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及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报道等材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妙学巧记”,指定使用在教育、培训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指之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况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