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三水蒲坑农产品种养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佛山博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74164号“蒲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445210号“HZZS及图”商标、第19258962号“礁点渔业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有所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