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市英迅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93322号“365HUAREN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793746号“36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计算器、条码读出器、天线、电话机、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见第1581期《商标公告》)。
经评审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第9类“计算器、条码读出器、天线、电话机、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维持注册的其余商品不类似。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