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连云港金仕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29944号“嘉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139620号“嘉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在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上未使用,其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据此,该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并继续有效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