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盛世联华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550316号“丹珠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部分驳回时所引证的第7219957号“丹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作出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5970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审。至本案审理时,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依法撤销,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