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324974号“梦完美PERFEC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梦完美PERFECT及图 19324974

阅读:90508 2018-01-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金龙恒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维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324974号“梦完美PERFEC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590729号“丝宝C-BONS及图”商标、第4040926号图形商标、第9886124号图形商标…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金龙恒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维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324974号“梦完美PERFEC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590729号“丝宝C-BONS及图”商标、第4040926号图形商标、第9886124号图形商标、第1697005号“完美PERFECT及图”商标、第9243397号“完美Perfecting”商标、第8665363号“Almost Perfe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基于实际经营生产需要申请注册商标,其注册行为不具有主观恶意。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营业执照、申请人注册的其他商标、产品检验报告、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荣誉证明。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差异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在文字或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四、五、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9324974号“梦完美PERFEC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梦完美PERFECT及图 1932497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07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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