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集创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38274号“K.C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原创设计,并通过大量使用,已获得较高的知名度和客户认可度;申请商标与第10214295号“凯茜 Kec Home”商标、第11895723号“Kec Hom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设计思路、视觉效果、组成元素等方面区别明显,近似度极低,不会引起消费者和相关公众的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集创家LOGO设计VI、发票、产品图片及实体店图片;网站设计合同、推广合同、广告合同、销售合同及发票;重庆市委文件;工信部网页截图。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造花、发夹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人造花、头发装饰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