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昊恒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单点科技软件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20日对第14243338号“幻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976203号“幻腾智能 Phant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幻腾”的抢注,具有明显的恶意性。被申请人非以使用为目的多次申请注册他人知名商标有傍名牌的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继续核准使用将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相关发票;2、媒体报道页面截图;3、相关荣誉资料;4、产品图片;5、被申请人及申请人部分商标商标档案;6、相关社会公益活动照片等。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4年3月25日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商标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注册公告刊登在2016年11月14日第1527期《商标公告》上,专用期至2025年6月6日。
2、引证商标于2013年7月25日由本案申请人申请注册,2015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电话通讯、移动电话通讯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余额宝”、“阿里师生”“码上淘”、“Bluestacks”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部分商标已被商标局驳回或我委予以无效。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5在案为证。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商标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之中,本案结合申请人的评审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具体条款对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话通讯、移动电话通讯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系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相同类似服务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类似的商标,且产生了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抢注之情形。
《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被申请人先后在多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700余件商标,包括“余额宝”、“阿里师生”“码上淘”、“Bluestacks”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包括本案争议商标亦是申请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并已在中国市场使用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亦未对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其在不同类别上大量注册其它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我委认为,被申请人上述大量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并以此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我委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一条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其并未提出相关的事实与理由,故我委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