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华博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376286号“华博 HUAB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我委作出商评字【2017】第29335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对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2244452号“华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567期《商标公告》上。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予以无效宣告,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