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碳源汇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教达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57537号“烯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的产品服务类别与名称之间没有关联,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或服务内容特点不会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应适用于申请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烯”,其使用在指定的合成橡胶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8日